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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对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
穆永强
2015-02-20
发表期刊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ISSNISSN:1008-5823
期号2015年02期页码:146-149
摘要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在文化财产所有权移转规则国际统一上迈出了重要一步,确立了善意购买人必须返还被盗文化财产的原则。公约规定,被盗和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善意购买人,在被要求返还财产时,有权获得公正的补偿。善意的举证责任由文化财产潜在购买人承担,确定购买人善意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尽到合理调查文化财产所有权来源的义务。公约尚未成为文化财产善意取得的统一实体法,缔约国可以适用比公约更为有力的保护文化财产原始所有人的国内法规则。
关键词文物 善意 《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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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NKI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7613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1.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2.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穆永强. 试论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对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J].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2015年02期):146-149.
APA 穆永强.(2015).试论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对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02期),146-149.
MLA 穆永强."试论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对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02期(2015):14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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