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真实性对可采性关联价值思考
蒲艳晖
2006-09-15
发表期刊社科纵横
ISSNISSN:1007-9106
期号2006年09期页码:107-108
摘要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采性是两种证据属性理论中判断证据材料能否做为诉讼证据的重要依据,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并非必然具有可采性而能被采纳为诉讼证据。证据的真实性不同于自然真实,往往体现为法律上的真实。真实不是诉讼证据追求的惟一目的,证据真实与诉讼公正有时候是不统一的。证据的真实性是可采性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但并不是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属性。
关键词证据属性 真实性 可采性
DOI10.16745/j.cnki.cn62-1110/c.200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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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NKI
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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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21657
专题马克思主义学院
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系 甘肃兰州730050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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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蒲艳晖. 证据真实性对可采性关联价值思考[J]. 社科纵横,2006(2006年09期):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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