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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法律地位探析
张守朕位; 王寒草
2015-04-15
发表期刊法制博览
ISSNISSN:2095-4379
期号2015年11期页码:53-54
摘要《公司法》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为被告,但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予明确,因此学术界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各抒己见,存在较大争议。公司在代表诉讼中的单纯的某一种法律地位有一定合理性,但都有明显的弊端,不能从整体上自圆其说。本文将从公司人格分离方面阐述自己的一点见解。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 股东 人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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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NKI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7387
专题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守朕位,王寒草.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法律地位探析[J]. 法制博览,2015(2015年11期):53-54.
APA 张守朕位,&王寒草.(2015).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法律地位探析.法制博览(2015年11期),53-54.
MLA 张守朕位,et al."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法律地位探析".法制博览 .2015年11期(2015):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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