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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的地位
张琦
2005-09-30
发表期刊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ISSNISSN:1009-7759
期号2005年03期页码:30-31
摘要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中合伙的处境却及其尴尬———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另一方面又因主体地位不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利保障。因此应首先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然后区分其与自然人、法人的区别,赋予其与自然人、法人平行的民事主体资格,以保障合伙的利益。
关键词合伙 合伙人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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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NKI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22815
专题法学院
文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兰州730050
第一作者单位文学院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文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琦. 论合伙的地位[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2005年03期):30-31.
APA 张琦.(2005).论合伙的地位.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03期),30-31.
MLA 张琦."论合伙的地位".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03期(200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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