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的地位 | |
张琦![]() | |
2005-09-30 | |
发表期刊 |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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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ISSN:1009-7759 |
期号 | 2005年03期页码:30-31 |
摘要 |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中合伙的处境却及其尴尬———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另一方面又因主体地位不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利保障。因此应首先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然后区分其与自然人、法人的区别,赋予其与自然人、法人平行的民事主体资格,以保障合伙的利益。 |
关键词 | 合伙 合伙人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
URL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CNKI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22815 |
专题 | 法学院 文学院 |
作者单位 |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兰州730050 |
第一作者单位 | 文学院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文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琦. 论合伙的地位[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2005年03期):30-31. |
APA | 张琦.(2005).论合伙的地位.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03期),30-31. |
MLA | 张琦."论合伙的地位".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03期(2005):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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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的地位.pdf(205KB) | 期刊论文 | 出版稿 | 开放获取 | CC BY-NC-SA | 浏览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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