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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害知识产权之物上请求、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
贾小龙
2006-10-15
发表期刊社会科学家
ISSNISSN:1002-3240
期号2006年S2期页码:101-102
摘要就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而言,存在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三者在构成及功能上有所不同。由于《民法通则》立法的原因,引发了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在实践中,权利人也极少主张不当得利。而三者的有机协调,对于在不违背侵权行为法基本原理的情况下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诉累,减小司法判决的难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 物上请求权 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 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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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NKI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21562
专题文学院
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甘肃兰州730050
第一作者单位文学院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文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贾小龙. 试论侵害知识产权之物上请求、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J]. 社会科学家,2006(2006年S2期):101-102.
APA 贾小龙.(2006).试论侵害知识产权之物上请求、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社会科学家(2006年S2期),101-102.
MLA 贾小龙."试论侵害知识产权之物上请求、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社会科学家 .2006年S2期(2006):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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