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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理正当性
吕志祥1; 张昕韬1; 陶星2
2022-08-05
发表期刊攀登
ISSN1001-5647
卷号41期号:04页码:112-117
摘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国家战略。但是,黄河流域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环境非常脆弱,流域上中下游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差较大,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并非易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应当主动作为,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文章从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公共利益指引下的能动检察、行政检察对环境行政之促进、检察机关环境正义之使命、主体间性哲学对环境检察之启示等方面分析了检察机关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理正当性。
关键词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环境正义 能动检察 主体间性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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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黄河流域绿色发展的法治协调机制研究”(20BKS075);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6.3;D922.68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162908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1.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吕志祥,张昕韬,陶星. 检察机关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理正当性[J]. 攀登,2022,41(04):112-117.
APA 吕志祥,张昕韬,&陶星.(2022).检察机关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理正当性.攀登,41(04),112-117.
MLA 吕志祥,et al."检察机关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理正当性".攀登 41.04(2022):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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