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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性质界定及完善路径
吕志祥; 田鹤翔
2022-09-15
发表期刊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2096-0492
卷号35期号:05页码:44-49
摘要经过五年多的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的重要途径,《民法典》第1235条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于法无据的问题,磋商也作为一种新制度被写入相关司法解释。但由于性质等因素,磋商在实践运行时依然存在较多问题,致使实际运行中的理论和实务之间存有偏差。对于磋商,应当在公法视角下,从协商行政领域进行考虑,阐明其中的性质及关系,进而达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磋商制度 性质界定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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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黄河流域绿色发展的法治协调机制研究”(20BKS075);甘肃省教育科技创新——优秀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2021CXZX—542)
中图分类号D923;D922.68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160050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吕志祥,田鹤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性质界定及完善路径[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5(05):44-49.
APA 吕志祥,&田鹤翔.(202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性质界定及完善路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5(05),44-49.
MLA 吕志祥,et al."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性质界定及完善路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35.05(2022):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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