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文化概念的运用 | |
大卫·奈尔肯; 穆永强![]() | |
2006-08-02 | |
会议名称 |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九届年会 |
页码 | 30 |
会议日期 | 2006 |
会议地点 | 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
摘要 |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法律文化是描述以法律为导向的相对稳定的社会行为模式与态度的一种方式。法律文化中可识别性的要素一方面包括制度性的事实,比如律师的数量和作用,法官任命与管理的各种方式;另一方面包括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比如诉讼率或监狱的数量。法律文化的另一端是更加模糊的观念、价值观、愿望 |
关键词 | 法学家 文化概念 法官 弗里德曼 法律工作者 诉讼迟延 意大利语 |
URL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CNKI |
语种 | 中文 |
中图分类号 | D909 |
会议类型 | 中国会议 |
文献类型 | 会议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157648 |
专题 | 法学院 |
作者单位 | 1.意大利玛切拉塔大学; 2.英国威尔士卡蒂夫大学; 3.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4.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大卫·奈尔肯,穆永强. 论法律文化概念的运用[C],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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