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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修复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合法性逻辑
吕志祥; 付秋池
2021
发表期刊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671-1254
卷号21期号:06页码:1-9
摘要随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坚定推进,通过法律约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地认同与遵守。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到来后,我国《民法典》以专章形式确立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切实为各类生态侵权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落实到生态法语境下各类具体案件中,尤其是生态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形式之具体问题中,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往往难以取得好的实践效果。这种现象是因为生态损害案件中存在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了不可逆的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巨不具经济效益,进而导致以“恢复原状”“支付对价”等为代表的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难以适用或适用效益较差的现实困境。我国司法实务界在2012年探索出的异地修复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侵权责任形式,其内涵在于着眼于整体生态系统层面的“恢复原状”的价值取向以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其优势在于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在生态侵权案件中遇到的显失实操性的困境。故而对异地修复的合法性进行探讨是一种有益于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的工作,有助于确立异地修复成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一种常用形态、取得更好的生态效益。
关键词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民法典 生态法 法律解释
DOI10.16112/j.cnki.53-1160/c.2021.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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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黄河流域绿色发展的法治协调机制研究”(20BKS075)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3
来源库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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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149477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法学院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吕志祥,付秋池. 异地修复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合法性逻辑[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06):1-9.
APA 吕志祥,&付秋池.(2021).异地修复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合法性逻辑.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1(06),1-9.
MLA 吕志祥,et al."异地修复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合法性逻辑".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1.06(2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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