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
王祎敏; 贾小龙
2016-04-15
发表期刊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ISSNISSN:1008-813X
期号2016年02期页码:6-8+63
摘要《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学说和司法实务在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依据方面存在"排污标准说"、"违法或超标排放标准说"以及"损害标准说"之别。鉴于存在污染环境行为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和非充分条件,采用"损害标准说"有混同不同责任成立要件之嫌,"违法或超标排放标准"已被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所放弃,因而,认定污染环境行为宜采用排污标准说,即排污是否获得许可、是否超标均不影响污染环境行为存在的认定。
关键词污染环境行为 违法性 排污标准说
DOI10.13358/j.issn.1008-813x.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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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CNKI
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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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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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党委统战部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法学院
作者单位1.兰州理工大学党委统战部
2.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祎敏,贾小龙.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J].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016年02期):6-8+63.
APA 王祎敏,&贾小龙.(2016).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02期),6-8+63.
MLA 王祎敏,et al."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02期(2016):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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