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婚姻无效制度 | |
王祎敏; 贾小龙 | |
2004-12-25 | |
发表期刊 | 社科纵横 |
ISSN | ISSN:1007-9106 |
期号 | 2004年06期页码:75-85 |
摘要 | 婚姻根据其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 )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 ,无效婚姻毕竟是在否定既成社会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果刻板地坚持无效婚姻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的话 ,就难免使得法律与事实脱节 ,给当事人中的弱者和子女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国《婚姻法》适用解释 (二 )虽然对婚姻无效制度的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也予以了简单考虑 ,但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应当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保护与制裁并重的婚姻无效制度仍是今后婚姻研究和立法的重点 |
关键词 |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私生准正 |
DOI | 10.16745/j.cnki.cn62-1110/c.2004.06.042 |
URL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CNKI |
语种 | 中文 |
引用统计 | 无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s://ir.lut.edu.cn/handle/2XXMBERH/23496 |
专题 | 文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法学院 |
作者单位 | 1.兰州大学法学院 2.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甘肃兰州730000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祎敏,贾小龙. 略论婚姻无效制度[J]. 社科纵横,2004(2004年06期):75-85. |
APA | 王祎敏,&贾小龙.(2004).略论婚姻无效制度.社科纵横(2004年06期),75-85. |
MLA | 王祎敏,et al."略论婚姻无效制度".社科纵横 .2004年06期(2004):7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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